中国拟修改监督法 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互联网开展财经监督

发布时间:2024-11-28 02:40:57 来源: sp20241128

   中新社 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梁晓辉 李京泽)中国拟对施行16年的监督法进行修改,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情况、金融工作情况和审计工作情况等。

  25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中国,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中国于2007年施行现行监督法。该法的施行,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等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中国立法机关当下提出监督法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完善了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核心理念,明确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修正草案完善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机制,明确了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情况、金融工作情况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此次启动修改监督法,普遍被认为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客观要求。

  同日,另一份有关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

  决定草案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包括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以及司法解释,并要求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决定草案强调,坚持有错必纠。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草案还对健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机制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加强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完)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