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看不见“对手”的战斗

发布时间:2024-04-28 02:36:04 来源: sp20240428

10月12日中午,李建波来到一个废弃的院子,院门口停放着几辆公交车,车后的平房墙上用油漆涂写着硕大的“PET-CT”字样。

这是一家被废弃的医院。院子里长满了杂草,走到尽头,一排平房的大门上挂着两把锁。走廊左边尽头,是一扇带有辐射标志的门,门左上角的铁皮翘起,露出暗红色的锈迹。走廊右边,放着一个医疗设备,躺着的床位顶端连着一个半球形的金属,上面布满了小孔洞。

这个设备是一个废弃的伽马刀,用放射性射线来治疗脑瘤。密密麻麻的小孔洞里,原本布满了201颗钴60放射源。这种放射性核素,如裸露在空气中,几分钟就会致命。三个月前,201颗放射源被专业公司拆下运走。

10月天气已经转凉,荒芜的杂草中蚊虫叮咬着李建波裸露的皮肤。尽管知道放射源已经被拆除,李建波还是心有余悸,一边走出房屋,一边向记者回忆起第一次前来的场景。

放射性污染:看不见、摸不着,一旦发生将不可逆

2022年8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了一起放射性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李建波是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资庭庭长,也是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

放射性污染,这个听起来离生活很远的词,曾经距离居民区只有一墙之隔。

2020年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在全市排查辐射安全隐患时发现一台废弃的伽马刀设备,辐射安全许可证为T医院办理。后生态环境部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置。因T医院存有异议,该放射源始终未得到妥善处理。

“T医院称,机器由W医院实际使用,而W医院又与J医院先后存在租赁和租赁终止的关系。”李建波向记者介绍。

按照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该类放射源单位应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三个月内予以处置。但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只能对登记者T医院发出行政决定,无法追加W医院和J医院为共同责任人。久拖不决,存在巨大风险,于是生态环境部门将线索移交给检察机关。

2022年8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你们在门口等着,我们进去就行。”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于军波和李建波对法官助理、书记员说道。

那是他们第一次来到设备存放地。“我们距离门越来越近,检测辐射机器上的数值也开始快速变大。”李建波回忆起当时勘验的场景,尽管有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并告知辐射数据在安全范围内,但仍然有些紧张。

“钴60属于Ⅱ类放射源,伽马刀内有201颗,属于按照Ⅰ类管理的放射源。尽管机器本身有防护,正常使用不会带来危害,但长期放在废弃医院无人监管,一旦发生突发情况或不可抗力灾害,比如地震、爆炸、火灾等,后果难以设想。”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李晓东接受采访时说。

“放射性污染看不见、摸不着,但一旦发生,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到时付出再多的经济代价、时间成本都无法补救。”山东省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翠敏接受采访时表示。

快速安全处置废弃设备,及时有效消除潜在危险,成为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共同目标和责任,同时还要注意避免引发社会恐慌。

各方的压力都沉甸甸。

预防性诉讼:赶在侵害发生前及时消除隐患

侵害还未实际发生,能否提起诉讼?一审庭审中,J医院曾以涉案伽马刀未造成现实危害提出抗辩。

“等到侵害发生,那就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李翠红介绍,本案以事先积极避免损害结果发生提起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诉不是目的,最关键还是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据了解,涉案设备处置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三家医院均不具备,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置,由三家医院承担相关费用。

“不是设备的实际使用人”“设备有明确的登记人”“已按合同交过租金不该再承担其他费用”……三家医院各执一词、相互推脱。J医院还提出,要把废弃医院地段作其他用处,要强制清场。

“那怎么能行?废弃设备需要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清理,乱挪动发生了后果谁来承担?”于军波介绍,法院紧急发出了禁止令,不经准许不能擅自处置设备。

据了解,三家医院间有着复杂的关系,三家医院各自先后合并、拆分、更名多次,并且相互间还存在合作和股权关系。

由于是放射性污染首案,没有可参考案例,加上三家医院关系复杂,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邀请部分环资案件特聘咨询专家,共同讨论研究。

2022年12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三家医院共同承担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T医院履行协助办理处置手续义务。

2023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三家医院连带承担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T医院履行协助办理处置手续义务。

“三家医院任何一家不作为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山东高院环资庭庭长崔勇还介绍,在二审期间,山东高院依法裁定准予先予执行,第三方处置与审判同步进行。

“在生态环境可能受到潜在危险的破坏,或者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法院依法采取了先予执行措施,是对民事诉讼法先予执行制度的大胆探索创新和有益探索。”崔勇说道。

“钴源离开济南了!”7月的一晚,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都收到了这条微信,经过专业人员一天的工作,放射源被安全拆除。看着视频里一人多高的大铅罐被放上专用车辆转运离开,大家都松了口气。

首例探索: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危险解除了,但也引发了进一步的思考。

该案的预防性诉讼有何价值?

“该案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契合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的‘严密防控环境风险’要求,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和最佳的环境风险治理目标,更好落实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百灵如是评价。

该案对类案审理有何借鉴意义?

“该案对放射源实际使用人的认定也是一大亮点,从公平原则出发,结合具体案情认定实际使用人的范围,避免了机械司法,切合环境法‘损害担责’的法律要求,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方面有很好的示范意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律顾问、山东省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宋俊博表示。

放射性污染目前较少发生,如何能防患于未然?

“伽马刀设备可能很少,但放射源在我们生活中的应用场景其实是很多的。比如医院的X光、CT等其他医疗设备,公共交通的安检设备等,这些设备使用寿命到期后,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停用,如何安全退役?”于军波向记者提及自己的考虑,“要做好案件‘后延’工作。”

从“治已病”到“治未病”,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开始行动。

据介绍,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正着手梳理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部门在管理和处置放射性物质过程中不完善之处,特别是针对多使用主体情形下,放射性物质处置责任方面提出司法建议。

同时,山东高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能动司法的要求,积极与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法学会环境资源协会、特聘专家等开展调研形成报告,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完善放射性物质退役处置措施和污染防范办法。

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时强调,要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污染防治这场攻坚战需要各方的合力,更需要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标。

走出废弃的医院平房,李建波的神色中既有卸下压力的放松,又有一丝凝重。这凝重里,有责任,也有迎接未知困难的决心。(记者 王珊珊 闫继勇)

(责编:梁秋坪、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