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4 12:56:21 来源: sp20241114
粤多部省市法规今起施行
涉及南沙开放发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优化等
南方日报讯 (记者/姚瑶)3月起,广东省及深圳、珠海、东莞、清远等地市的多部地方性法规开始施行,内容涉及南沙开放发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优化等重点领域。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简称《南沙条例》)、《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简称《制造业条例》)2个省条例从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其中,《南沙条例》按“能放则放”原则赋予南沙相关省、市管理职权,以立法破除开放发展障碍,是广东贯彻《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点两地”全新定位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又一先行性、探索性立法。“该条例强化放权赋能、协同港澳、面向世界,对南沙管理体制机制、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城市发展、规则衔接等内容作了全面系统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制造业条例》是全国首个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省的专门立法,条例共设6章44条,一方面针对性完善了有关实施大产业、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大环境“五大提升行动”的制度措施,另一方面聚焦产业共性需求,规定了支持工业用地改造、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内容,为广东坚持实体经济为主、制造业当家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多部“小切口”地方性法规也开始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规定,放宽国际船舶登记主体限制,扩大登记范围,规定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对国际船舶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制度,大幅缩短登记时限,提高登记效率。
《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将于3月3日起施行,条例立足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限,对高新区“一区多园”管理体制予以系统性规定,这在目前国家高新区立法层面属于首创。条例聚焦产业发展空间不足问题,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等多种形式,盘活利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鼓励以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者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各类工业园区,打造更多创新共同体。同时,强化空闲用地监管,对高新区内低效产业用地,依法予以回收、回购。
《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东莞城市定位和产业特点,单设“先进制造环境”“科技创新环境”“国际化环境”等章节,并围绕服务招商引资、加快项目落地、减轻企业成本、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等环节,设置了多个条款,着力构建精准主动的全生命周期涉企服务体系,助推企业发展壮大。
作为全省首部关于推动耕地利用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不设章节,共25条,包含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耕地合理利用、监督考核等内容,并划分了政府责任、部门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清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有助于解决耕地建设利用工作中的“耕地撂荒”“重建设轻规划”“重建设轻管护”“分散种粮经济效益低”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和“百千万工程”。 【编辑:张燕玲】